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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学校美育的育人价值

■策论·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系列评论之一

教育部近日印发通知,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包括实施美育教学改革深化行动、教师美育素养提升行动、艺术实践活动普及行动等,进一步加强学校美育工作,强化学校美育的育人功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有何背景与意义?如何贯彻落实好这一行动?从本期开始,我们约请美育领域的专家建言献策。——编者

近日,《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浸润行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浸润行动》明确到2027年,美育课程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工作举措包括美育教学改革深化、教师美育素养提升、艺术实践活动普及、校园美育文化营造、美育评价机制优化、乡村美育提质发展、美育智慧教育赋能、社会美育资源整合等八大行动。

就美育本身而言,其理论和实践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在西方社会,美育的正式提出可以追溯到德国启蒙时期浪漫主义作家、美学家和诗人席勒在1974年创作的《审美教育书简》(也译为《美育书简》),美育思想和行为在古希腊古罗马的教育中都被积极倡导。近代的教育家夸美纽斯、卢梭、福禄贝尔、赫尔巴特、车尔尼雪夫斯基等都特别重视以美育促进学生发展。美国教育家杜威在其实用主义教育体系中,也很重视文学艺术的美育作用。马克思指出在文学艺术领域要给青少年以广泛的教育,恩格斯把青少年认识所有过去时代艺术杰作的任务称为审美方面的教育。在我国,美育的历史传统则可以上溯到远古时期典乐对人的教化。近代以后,美育也受到极大的重视,王国维、蔡元培、鲁迅等极力推动。新中国成立之初,美育同德育、智育、体育一并写入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当中。

自1999年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到2018年9月的全国教育大会明确提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坚持“五育”并举成为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明确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美育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坚持以美育人、以文化人,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2018年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给中央美院老教授的回信中指出,做好美育工作,要坚持立德树人,扎根时代生活,遵循美育特点,弘扬中华美育精神,让祖国青年一代身心都健康成长。在美育的战略部署和政策体系安排上,国家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等,省级层面的实施方案也据此制定和开展。

然而,美是一个高度抽象且内涵和外延又都极为丰富的表述,具有强烈的民族文化色彩赋予性和主观感受性。同时,人们对美的感知和认同具有明显的时代共性特征和多元的个性化倾向。这就使得美育相对德育、智育和体育等而言,更加难以把握和有效开展。学校美育实践基本以音乐、美术等学科教育和其他艺术类活动为主。所谓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以什么为美在底层意识上深刻影响着个体思想观念、精神信仰、价值追求、行为选择。此次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方案,着眼于提升审美素养、陶冶情操、温润心灵、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对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弘扬中华美育精神、坚定文化自信等具有重大的意义,也是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内在要求。

在政策制定的层面,教育部此次美育浸润行动方案围绕大中小学校进行了细致周全的整体谋划,是对国家相关美育工作意见的贯彻落实,也是基于美育实践探索经验的行动升级。学校内外协同、课堂上下开展、学科交叉融合,全面有组织地多维度拓展实施是其显著特点。但在方案的落实上,要一以贯之地着力于“浸润”,在春风化雨、润物无声中久久为功。正如《浸润行动》在艺术实践活动普及行动内容中所强调的“要避免锦标意识和功利化倾向”,整个方案的执行要充分考虑到美的抽象性、具体性和美育的特殊性,在课程教学等活动的安排上也要充分考虑学校和师生实际,避免走样为一种社会运动式的美育行动。尤其在评价方式方法的使用上要格外谨慎,要合情合理适宜。